本报讯 费尽心思通过“暗箱操作”,企图“洗白”非法收取的资金,达到隐瞒非法所得的目的,殊不知,自行“清洗”也是犯罪。7月25日,经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法院对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一案依法审理并宣判。该案系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以来,全市首例宣判的“自洗钱”案件。
2019年至2021年10月间,被告人林某某在仙游县盖尾镇经营的理发店内,利用生意接触人员众多的特点,公开对外口口宣传,以加入“钱传”的方式,向周边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资金。至案发,被告人林某某先后向二十八名群众吸收资金共计100余万元(人民币,下同),尚有90余万元未能归还。
2021年4月间,被告人林某某还通过扫描理发店内二维码的方式将1.4万元“传金”分批转移,以掩饰其来源和性质系犯罪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100余万元,并造成90余万元公众资金未归还,扰乱金融秩序;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扫描店铺微信二维码、提现的方式转移犯罪所得,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据此,对被告人林某某定罪处罚。
庭审结束后,仙游法院召开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座谈会,会议邀请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人民银行、县监委、县公安局、县检察院等相关代表。参会人员分析了当前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形势,并对下一阶段工作部署开展交流,协同推进仙游县反洗钱工作向纵深发展。 (时报记者 陈海容 通讯员 戴晓东 陈颖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