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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买过期食品食药监调解获赔偿
【发布日期:2015-03-02】 【来源:本站】 【阅读:次】

近日,消费者宋某购买和饮用过期的某牌燕麦浓浆,饮用后出现腹痛现象,经秀屿区笏石食药监所核查调解后,获得了200元的赔偿。
日前,宋先生在秀屿区笏石镇某超市购买和饮用一盒燕麦浓浆,回家后出现腹痛现象,才发现所购饮料的生产日期是2013年8月12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过期多时。宋先生随后通过12331进行了电话投诉。
按照辖区归属原则,秀屿食药监分局笏石食药监所处理了这起投诉,并立即派人到该超市进行核查。执法人员迅速调取了购物小票、进货单及其供货商、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相关证据,该超市现场负责人承认在不清楚该饮料过期的情况下销售了最后1罐某牌的燕麦浓浆给投诉人。经执法人员转达投诉人要求支付体检费用的要求后表示愿意赔偿。在详细了解核实了消费纠纷的发生过程后,执法人员通知投诉人宋某到场,依法主持消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达成协议,由超市赔偿投诉人宋先生200元人民币作为体检费用。
与此同时,执法人员对超市负责人宣讲了《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其货架上销售食品逐一进行了检查,责令经营者立即将过期食品下架。 (翁志鹏 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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