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秀屿区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批准逮捕了因拖欠工人酬劳而“跑路”的鞋面加工厂老板张某某,此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秀屿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临近年关,此案无疑给众多企业主敲响了警钟——恶意欠薪将受到法律惩处。
秀屿区笏石利来鞋面加工厂因资金周转不灵,自2013年3月份起开始拖欠厂里44名员工工资,至2013年7月底停厂时拖欠的工资已高达144451元。该厂的法人代表即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为躲避员工讨要工资而藏匿起来。2013年8月5日,44名员工就该问题向秀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投诉,秀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8月7日向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任其在五天内结清拖欠工资。
然而,五天后员工仍然没有拿到工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依然藏匿起来躲避债务,对秀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限期改正指令置之不理。2013年8月22日,秀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秀屿公安分局受理。经过多方努力,2013年10月10日,民警在市区一酒店内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抓获归案。
2013年10月17日,秀屿公安分局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秀屿区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明知厂里尚有员工工资未付清的情况下,以在外地筹钱、手机关机、藏匿等方法逃避支付44名员工工资14万余元,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于2013年10月23日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该案在当地引起了较高的关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这起秀屿区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既为运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打击恶意欠薪提供了一个可操作的范本,有力维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随着年关将至,企业欠薪问题将凸显,目前正是狠抓恶意欠薪的一个好时机,依法批捕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将对企业欠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时报记者 吴芹芹 通讯员 林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