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一40岁男子,购买假冒名鞋13548双并用于销售。日前经荔城区检察院审理后,被依法向该区法院提起公诉,一审被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012年5月,被告人余某以每双38元的价格向“阿武”(另案处理)购买13548双假冒某名牌运动鞋,并借用了他人的房屋作为仓库存放该批动动鞋。2012年6月,被告人余某以每双人民币43元的价格卖给黄某、陈某各24双上述假冒运动鞋。2012年7月19日,荔城公安分局在该仓库中查扣该品牌运动鞋13500双。2012年11月13日,经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价值人民币3034752元。 (黄青付 梁珺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