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万元定金后没有在酒店办理婚宴,要求退款时酒店以协议约定为由,拒绝退回1万元的定金。7月5日,莆田的陈先生向城厢区工商部门投诉。
据陈先生介绍,去年8月份他在莆田酒店预订婚宴,当时和酒店签订了《婚宴预订协议书》,并支付了10000元“婚庆定金”,约定如果婚宴没有在该酒店举办,就不能取回定金。今年1月份,陈先生被告知选定的婚宴日期已被别人预定。无奈之下,他只好仓促选择其他酒店办理婚宴。陈先生要求酒店退还定金,遭到拒绝。
接到投诉后,工商人员前往酒店了解情况。原来,陈先生预定婚宴并支付定金之后,由于“选日子”的原因,多次与酒店口头协商,且反复更改婚宴日期。今年1月份,陈先生最后再次选定婚宴日期为2月5日时,该日期早已被他人选定,因而最后陈先生并未在该酒店办理婚宴。
工商人员指出,定金又称为保证金,是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虽然陈先生的遭遇令人同情,但由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已签订了明确协议,且婚宴取消的原因系消费者发起,因此应承担相应责任。最后,在工商人员的协调下,该酒店赠送给陈先生该酒店价值10000元消费卡券,对此陈先生感到满意。 (时报记者 林锦堂 通讯员 黄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