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从市住建局获悉,我市将执行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新标准,以进一步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根据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文件精神,市建设局曾经于2007年8月出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正式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即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资金交纳约定,并按购房款2%的比例交纳维修资金。并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标准在购房时交纳一半,另一半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代收。截止至2011年4月底,我市共有130个楼盘38507户业主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累计20526.38万元。
但由于房价高低不同,往往会出现同住一幢楼的住户缴交维修资金不同的非正常现象,根据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新出台的文件精神,结合莆田实际,我市决定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的比例。依据2010年度莆田市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初步定为:多层建筑(1-6层)每平方米1000元、高层建筑(7层以上)每平方米1500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5%的比例交纳,即:多层建筑(1-6层)房屋为50元/平方米,高层建筑(7层以上)房屋为75元/平方米。今后,每两年根据莆田市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变动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链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 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帐、核算到户的原则。(时报记者 郑育俊 通讯员 朱玉清 朱少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