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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更多城市低收入者圆上住房梦
【发布日期:2013-08-11】 【来源:本站】 【阅读:次】

日前,涵江区某机关单位的董先生在向区住房保障中心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被告知在该区公共租赁住房尚未配租的情况下,暂时还可以住上廉租住房。原来,在确保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不变前提下,最近,涵江区政府决定将该区卓坡二期廉租住房15号楼和赤港二期廉租住房1号-4号楼、6号楼、8号楼合计592套,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配租,让更多的城市低收入者圆上住房梦。
据悉,近年来,涵江区加大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在保证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保障对象要房尽有的情况下,该区决定将剩余廉租住房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保障对象配租,使剩余的廉租住房不再空置。据介绍,“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户住上廉租住房后,则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另外,该区还规定,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剩余情况下,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要求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按廉租住房准入标准核定保障面积,超出部分则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或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另向保障对象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从而让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上理想的房子。
另外,该区还规定,廉租住房承租户在承租合同期满时已不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直接改签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合同,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继续承租原廉租住房。(时报记者 郑育俊 通讯员 朱玉清 陈春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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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廉租住房?什么叫公共租赁住房?
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同属于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住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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