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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物备案制度4月实施
【发布日期:2011-03-31】 【来源:本站】 【阅读:次】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莆田海事局获悉,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自2011年4月1日起,莆田海事局将对辖区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实施月度备案制度。
据了解,该局要求辖区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每月应将污染物的接收情况和污染物处理单位出具的处理凭证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同时船舶污染物处理单位每月应将船舶污染物的交付单位名称、交付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时报记者 林锦堂 通讯员 宋俊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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