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日前获悉,为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让残疾人共享经济发展成果,解决好我市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问题,市民政局、残联、财政局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做好我市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通知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可获得生活和医疗救助:具有我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且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
据介绍,生活救助实施分类施保,主要有三大类,对现有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在原有低保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按城市每人每月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增发低保金;对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按城市每人每月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困难救助金;对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按城市每人每月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金。
此外,重度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并按我市现行城乡医疗救助暂行规定进行救助。已享受城乡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向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申请;其他重度残疾人向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
通知指出,2009年6月30日前领取二代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其增发低保金(或困难救助金、生活补助金)从今年7月1 日起执行;今年7月1日后领取二代证的重度残疾人,享受增发低保金或生活补助金的,从领证后的次月起执行;2009年7月1日后领取二代证的重度残疾人,享受困难救助金的,从领证后的次年起执行。医疗救助从领证后的次月起执行。 (时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