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自2014年新组建的莆田市食药监局履职以来,接到的有关食品方面的投诉举报中,有近三成来自食品过期、变质等质量问题,占比较大的比例。针对此类问题,市食药监局积极探索临过期食品监管方式,制定并印发《临过期食品监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此制度的推行,将更好地规范食品经营行为,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我市流通环节食品消费安全。
该指导意见明确界定了临过期食品的定义,并根据保质时间的长短明确了临过期的界限。如,保质期大于一年的,规定期满之日前45天为临过期,而保质期小于15天的,则规定期满之日前1天为临过期。严格临过期食品的概念界定,方便监管工作的操作实施。
同时,指导意见还从“进、销、退”三方面对临过期食品的监管进行了强化。首先,要求经营者必须建立进货查验台账,有条件的食品经营户要运用食品进(销)货电子台帐软件进行管理,根据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对所售食品进行筛查,及时清理临过期和过期食品;其次,指导具备场地条件的食品超市等设立“临过期食品专区(柜)”,将临过期食品进行集中陈列,并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提醒消费者酌情消费并在保质期内食用;最后,指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临过期食品管理制度,规范过期食品的下架、退货与销毁制度,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接受食药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凌明信 郑晓颖 宁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