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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明确改制学校“公与民”界线
【发布日期:2012-01-08】 【来源:本站】 【阅读:次】

日前,市政府召开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会,明确对我市10所改制学校提出要求和建议。
我市10所改制学校应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资产和办学积累的资产进行分别登记建账。有关县(区)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学校现有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核算、决定采取承包租赁或产权转让的形式将所属学校现有的国有资产提出处置意见,尽快落实该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把民办学校的资产过户至学校名下。
我市10所改制学校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在编教师应在2012年秋季开学前撤回公办学校。按现行公办在编教师管理要求,愿意继续留在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教师,应限期与原公办学校脱离关系,不再享受公办学校教师待遇,其工龄、教龄、社保和公积金等相关待遇予以保留;对于不愿在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在编教师,可回原学校工作或根据需要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任教。
规范后的民办学校必须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公办学校的领导或教师不得在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校长或其他行政职务。由学校自主建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按有关规定、程序要求产生学校领导班子,负责学校行政领导工作。并按照“谁主管、谁委派”的原则,由所管辖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派督导专员进行监管。
规范后的民办学校,2012年春季起财务和资金不纳入政府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必须按民办学校运行。要建立民办学校财务和资金使用监管机制,督促民办学校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与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学校必须规范收费行为,认真实施收费公示、许可制度,收费只能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不得收取教育储备金,不得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等。收费应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规范后的民办学校,2012年秋季起应按学校现有的办学条件,确定其招生数量,严控超规模招生,招收的新生严禁寄在公办学校就读。
仙游县、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等县区分管领导在会上汇报了辖区内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情况。 (时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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