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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减征
【发布日期:2009-09-25】 【来源:本站】 【阅读:次】

市区朱先生拨打本报服务平台热线:他询问残疾人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减征?
律师: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由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救济款抚养的城镇孤老困难户,乡镇的五保户,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以及烈属的个人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报,县(区)税务局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员投资举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残疾人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时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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