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BT(Build—transfer, 即建设—移交 ) 是 BOT 的一种历史演变,由于企业无法独立实现一些公益性工程项目的经济运营,取得投资收益,所以将“BOT”中的“O”(即企业运行)过程排除,形成“BT”模式。它具体是指项目业主授权 BT 承包商对项目通过融资建设,建成后整体移交给业主,业主再偿付企业对项目建设的融资本金、利息、投资回报收益的一种新型项目建设模式。BT 模式对工程总承包企业来说具有投融资的性质。近两年,BT 方式在我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被逐步广泛应用。市民建调研后认为,从BT项目实施的现状来看,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地方政府作为此类债权债务的主体,如何加强后续监管,让BT项目真正发挥出应有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显得尤为迫切。为此,市民建就如何有效监管BT项目提出意见建议。
有效监管BT项目 打造精品工程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市有BT项目五、六十个,融资金额达100多亿元,各县区也不平衡,有的只有3-5个项目,多的达二十几个,融资金额少的只有2、3亿元,高的则达50-60亿元。
市民建调研后,认为这种BT投融资建设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市各县区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不足的问题。然而,从BT项目实施的现状来看,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法律依据缺乏。由于目前我国尚未为 BT 模式专门立法,特别是《招投标法》等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对BT项目制定相关的监管条款,省、市也尚未出台该方面的管理办法,因此普遍认为BT项目政府只要事后监管就可以了,在实施过程中没有必要过多地介入,造成 了BT项目一直游离于政府的监管范围之外。
BT 项目通常情况下项目合同结算价款为暂定价,且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为按现行定额“据实结算”。这等同于合同价款不受控制,可以被无限放大,故项目在建设期间常常会提出增加工程量、增加工程造价的状况,政府在回购时要承担计划外大量回购资金,存在工程成本控制等各个环节的风险。
有效资源投入不足。近几年政府对基础设施投资规模大、建设项目多,有的投资人会投中同一个区域的5-6个BT项目,因此其资金、人力资源被严重摊薄,为了使项目能建设,工程往往被转包或分包现象严重,使政府对工程的监管难度进一步加大。
对风险源管理不到位。由于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BT项目标书或合约时,对制约工期的关键控制点认识不到位,对各类风险的预见性不足,对投资人的约束手段不多,方法措施不力。比如,实施BT模式政府虽然在短期内可以缓冲资金压力,但BT 项目的回购期过于集中及融资成本过高将会直接增加政府今后的负担,形成大量的负债项目;对拟投标参与的投资人的财务状况、银行的资信等级、银行的授信额度等,虽进行了必要的资格审查,但这些也不足以对投资人的履约能力进行有效控制,若出现投资人资金链断裂使项目难以为继的状况,政府往往是首当其冲处于被动兜底的位置,因为若不积极稳妥地应对解决,则会给社会安定稳定带来极不利的影响,因此要承担巨大的融资风险。
地方政府作为BT项目的债权债务主体,如何加强后续监管,让BT项目真正发挥出应有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显得尤为迫切。
为此,市民建提出建议:领导挂帅,统筹监管。BT 工程项目不同于一般建设工程项目,大多投资大,主体的多元性和客体的特殊性,项目业主缺乏实施BT 项目相应的管理经验和工作经验,监管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作。因此,政府要成立一支专门的监管队伍,由政府领导挂帅,财政、审计、住建等部门共同参与;建议成立一支市级的BT项目咨询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负责指导全市的BT项目建设。我市要制定出台加强BT项目的适用范围、部门责任、管理制度、项目投资人的限制条款、监管办法等内容,制作BT标书范本和合同范本,统筹对本地所有BT项目的指导和监管,要定期跟踪督查了解工程进度情况,及时掌握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 BT 项目按期、保质、保量、保安全、保功能、保投资地完工。
目前,所有BT项目所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立的,包括《BT 投资建设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等。要严肃合同和相关文件及规定的法律地位,进行监管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BT 合同”和相关文件及规定,做到有法必依,严格执法,也要做到“违法必究”,重视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在 BT 项目中,工程分包和转包的控制非常重要,这是影响项目工程质量的重要风险因素。要在招标文件中对项目的分包、转包情况进行详细和明确的约定,严格控制分包,坚决杜绝转包;分包工程情况进行严格管理,力求消灭以包代管现象。
积极督促工程参与各方提高工作效率。 监管机构受对 BT 工程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必须督促、协调 BT公司、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与各方提高工作效率。应把握“放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作到既能保证项目建设方一定的建设自主权,又能最大程度地保证工程质量,打造出精品工程,维护项目业主的利益,兼顾参与各方利益。
要对已实施的BT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跟踪评估,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各地方政府的已有债务情况进行充分梳理,做好可行性分析,特别是要建立监测政府性债务的指标体系和预警机制,要运用负债率(指政府性债务余额与本地区生产总值之比,警戒线为10%),债务率(是指政府性债务余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之比,警戒线为100%)、偿债率(是指当年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之比,警戒线为15%)等监测指标,设置警戒线,监控政府性债务规模和风险项目,严禁出现“拍脑袋”决策带来的负面问题。 (时报记者)